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英,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机场路与德发大道交叉路口向北500米处战备河旁,窃得被害人邵某某停于河边的废旧铁船1艘。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废旧铁船价值人民币3031元。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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