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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至张家港市大新镇浦项不锈钢厂西门对面港城大道路边的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周某某放置在该处的液压剪1把,价值人民币21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液压剪(照片);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笔录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又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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