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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为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路**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当日转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852****。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乡**村**房**栋**号房的金虎家居家具店中,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舒某某放在柜子中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400盗走。公安人员经调查,于2020年5月8日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抓获,其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赃款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舒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书证:扣押及发还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初犯、偶犯,被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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