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兴化市**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夜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明知陈某甲欲实施盗窃,受陈某甲指使,与陈某甲、陈某乙一起乘坐陈某丙驾驶的汽车来到兴化市**镇**村邓某某家门口的菜园附近,与陈某甲一起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黄杨树一棵,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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