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1994年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0年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7日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五一广场内,趁刘某某(女,53岁,本案被害人)推行婴儿车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外套衣兜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70元的华为nova2手机盗走,逃离至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风车斗转面馆门口被群众挡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