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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至无锡市滨湖区**苑**期**号楼对面桥边,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吴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未上锁的金翌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652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处查获上述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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