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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14时许,顾某某开摩托车载客到万宁市万城镇上边田村,发现一男子好像其认识的朋友,便想过去打招呼,对方不见后,其走进许某某家一楼客厅,在客厅沙发椅子上发现一个YEARCON牌男士钱包(内装有20元人民币),乘无人之机将钱包偷走,顾某某走出门口准备离开时被陈某某发现,便将钱包通过围墙扔到隔壁家,陈某某将顾某某抓获。

被盗钱包约有两成新,是许某某于2017年在万宁市万城镇万隆街一家店里购买该钱包(购买价格为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钱包和现金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赃物已被追回,被害人表示谅解;二、其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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