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伟,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杭某某四人合伙注册成立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代理广东地区的网络福利彩票业务。顾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全面工作,公司财务由其主管。王某某先后合共转账了80万元给顾某某入股该公司,占公司20%股权,该80万元系该公司的主要运营资金。顾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合伙经营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包括王某某的投资款在内的所有公司运营资金都是存于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83602********的银行账户内,该私人账户作为该公司的开支账户。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将上述公司所有的2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借款、信用卡还款及其他生意活动开支,并未用于广州中民卓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经过退查后仍然无法区分,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法认定其偿还的借款、信用卡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司债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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