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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01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日18时许,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店门口,黄某某、顾某某等人与庄某某、蒋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多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颍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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