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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虚假诉讼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辩护人杨宗睿,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罗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分四次向顾某某借款63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6%,罗某某获得借款后,将其中10000元转给杨某某,罗某某实际借款53000元,但每次获得的借款都扣掉砍头息。罗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后,因无力还款,未再支付顾某某利息。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顾某某为向罗某某追讨欠款,将罗某某带到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一民房内,并请徐某等人帮忙催讨。在顾某某、徐某等人的强力要求下,经张某某的说情,顾某某与罗某某商定罗某某连本带利归还顾某某73000元,并改写借条。顾某某因考虑到自己国企聘用工作人员的身份,让罗某某将借条写为向周某某借款73000元。为帮助顾某某收回借款,周某某未持异议。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顾某某、徐某、周某某等人到罗某某家催收欠款,两、三天后,罗某某归还了5000元给周某某。2017年6月5日,顾某某让周某某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某返还73000元欠款及利息。2017年7月11日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罗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73000及利息,但该判决并未被执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判决书、罗某某写的信、龙里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情况说明、收条等;2.证人罗某某、徐某、杨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2017)黔2730民初第671号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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