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68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通过QQ聊天,谎称要将自己的“御剑修仙”手游账号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廖某某。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后,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又通过向客服申诉账号被盗将账号找回,并将被害人廖某某联系方式拉黑。现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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