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泗洪县**乡**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假借给同事马某某介绍女朋友的名义,让马某某添加其微信小号。顾某某利用该微信小号,冒充女性假装与马某某谈恋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期间,顾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马某某索钱款共计人民币8184 元。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诈骗数额刚达构罪标准,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