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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16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7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9月21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3月8日、5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4日、6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5月5日、7月16日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和汪某某系朋友关系。顾某某先后经营或参与经营辽阳某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辽阳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辽阳某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等。

2014年至案发,顾某某多次向汪某某借款。其中,2014年9月,顾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汪某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顾某某得款后用于生意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后顾某某按时归还了本金、利息。

2015年11月5日、12月21日、2016年2月5日,顾某某以个人财务紧张为由,三次分别向汪某某借款30万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顾某某得款后用于生意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及用于归还个人房贷、车贷,后顾某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未归还本金。

欠款无力归还后,顾某某离开辽阳市。汪某某向顾某某家属追要欠款,2016年5月,经顾某某同意,汪某某将顾某某的一套红木家具变卖11万元人民币抵顶欠款。后经汪某某报案,2016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2017年9月20日,汪某某与顾某某一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剩余欠款于2018年9月20日(一年内)还清。后顾某某陆续归还剩余欠款,截止目前,尚欠汪某某29万元人民币本金未归还。2018年6月,顾某某具备还款能力,欲归还汪某某剩余欠款29万元,汪某某要求顾某某归还50万元人民币(超出欠款部分为利息)。2018年6月29日,顾某某、宋某某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宋某某保证顾某某在其名下银行卡上存款的29万元人民币专款专用于归还汪某某的欠款。

另,因顾某某借给廉某某、王某某120万元人民币导致借款纠纷,顾某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2016年7月4日,海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二人的房产、车库进行查封,同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二人归还顾某某欠款120万元人民币,顾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法院执行该判决书。

2017年9月21日,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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