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6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至3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伙同黄某甲(另处)在两人位于平湖市***镇**村**尖*号自己家中聚众赌博,先后十余次纠集参赌人员张某某、徐某某、翁某某、全某某等人以“筒子功”、“21点”等形式赌博,抽头获利约4700元,提供给参赌人员赌资约77000元。期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要帮忙望风、帮助提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出借给参赌人员的赌资、烧水倒茶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对在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处扣押的iPhone 6s plus手机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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