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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8********,汉族,高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平,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书人顾某某驾驶皖N****3重型**车,在浠水县清泉镇***大道路边的河东街“***小学”工地倾倒渣土后,出工地右转进入闻一多大道行驶时,未完全放下的车厢顶部拉扯道路上空的电线,致道路右侧两根电线杆倒地、电线断裂,将正在路边做事的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46岁)砸伤。张某某被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多发伤致休克死亡。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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