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3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06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11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俞某某在经营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鲜馆时,将约0.95千克的香丝螺(学名半褶织纹螺)烹饪后销售给客人食用。同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鲜馆查获未销售的香丝螺1.75千克并予扣押。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小餐馆销售少量织纹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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