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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起诉)于2013年期间先后注册了阜平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阜平县**箱包加工有限公司,以**合作社和**箱包公司的名义招募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等十余名代办员。顾某某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对外宣传合作社存款利息高有保障,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9500元(含其母亲的1000元存款和其妻子的30000元存款)。顾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已将其吸收他人的存款人民币398500元全部返还给被吸收存款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阜平县金融办关于阜平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情况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复印件、**合作社记账电脑提取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阜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济侦查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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