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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花苑**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杨林闸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插网实施非法捕捞。2020年3月30日上午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并查获捕捞的鲫鱼等长江水产品共重约1.65公斤。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插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放生笔录等;

4.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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