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古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顾某某在其位于古蔺县**乡**村的自留地内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的植物后,依法予以铲除、清点,现场将清点出的501株疑似罂粟幼苗植物予以扣押,并从中随机抽取6株送检。
经鉴定,送检的6株植物样品为罂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俗称鸦片、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综上,本院认为,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0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但顾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顾某某无犯罪前科,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株数仅为501株,且未用于非法用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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