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省沭阳县人,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广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本院决定不批捕,于同年1月1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
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条件下运输烟草专卖品,从云南曲靖运至广西靖西,同日23时35分,被不起诉人驾驶红色解放牌重型仓栅货车(豫CM****)行驶至兴义市鲁屯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被查获,该批烟叶共202包,重9.9505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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