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9年5月在明知未取得成品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出售成品汽油,顾某某参与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面包车、加油机器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别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面包车、手机、账单、油箱、电瓶等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