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8********,汉族,专科文化,山东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郝国庆,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熊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一起销售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牟利,刘某某找到同事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神事业部销售经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帮忙,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又找江苏徐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孟某某(另案处理)帮忙。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21日间,刘某某、熊某某以虚假的江西省乐平第二医院的材料,由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通过**公司向**公司采购佐匹克隆片共计181440盒,并根据熊某某提供的地址将佐匹克隆片寄给熊某某,熊某某又将佐匹克隆片加价卖给了微信医药群里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认定的顾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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