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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凯里市**路**号经凯里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甲驾驶贵H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凯里市下司镇往宣威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台下线39Km+950m处时,在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实施左转弯,撞车肇事。事故发生后,顾某甲先后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被害人王某某和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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