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和瞿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自己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顾某甲驾驶苏F3****小型越野客车搭载瞿某某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加油站北边共康市场门口。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停车后在车内睡觉,后被处警民警查获。在民警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联系其儿子顾某丙至现场帮其顶包,后在处警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途中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