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桥**号。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于2019年3月15日20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中区雀梅花园小区出发,沿宝带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宝带西路木东路路口西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证等;
2.证人顾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抽取及送检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血样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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