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0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422199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黄孝军,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晚,被不起诉顾某甲饮酒后驾驶皖D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邵家渡街道浙江伟星光学有限公司驶往临海市古城街道,23日凌晨0时50分许途经古城街道靖江中路灵江二桥南端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被不起诉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等;

2.证人顾某乙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