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彝族,于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62000********,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8 日中午,被害人陈某甲因顾某乙(已判刑)的牛吃着其地里甘蔗,到顾某乙家理论,并说要购买顾某乙家的牛去杀吃,因此发生争执。顾某乙的二儿子顾某丙(相对不起诉)见陈某甲来家里面闹事,便电话叫方某某(已判刑)过来。方某某和金某某就一起来到顾某丙家,见顾某乙与陈某甲只是在争吵没有打架的意思,便到顾某丙家二楼打游戏。14 时许,方某某等人听到顾某乙与陈某甲再次发生争吵,就一起下楼来见顾某乙用木棒追打陈某甲至陈某乙家门口,方某某和顾某丙各拿一根木棒追到陈某乙家门口。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知道后赶到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甲,并用手中的啤酒瓶扔去打被害人陈某甲没有打到;顾某乙用木棒刺戳陈某甲腹部,顾某丙、方某某用木棍戳打陈某甲肩膀及胸部。经鉴定:陈某甲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积极赔偿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