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敲诈勒索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顾某甲至江苏省宝应县**游戏厅,以举报游戏厅存在赌博行为、其朋友顾某乙被殴打为由,恐吓杨某某向其支付22000元;2、2018年11月29日晚,顾某甲至江苏省宝应县**游戏厅,以举报游戏厅存在赌博行为为由,恐吓李某某向其支付12300元;3、2018年12月9日,顾某甲至江苏省宝应县**游戏厅,以留恐吓信、举报游戏厅存在赌博行为为由,恐吓朱某某向其支付5000元,但朱某某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应县公安局认定的顾某甲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