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系同案人顾某乙儿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左右至2020年4月初,顾某乙(另案起诉)先后在东海县**镇**村自家商店、村西鸡棚、村民顾某丙家、村民张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村民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分为下午场和晚场,每场参与人数二十人左右,陆续开设长达几十天,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期间,顾某乙还纠集顾某丁、顾某戊、顾某甲、顾某丙、张某某等人(除顾某甲外已另案起诉)为赌场提供服务或者帮助,其中,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约四五次,未获得好处费。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多次为赌场提供望风服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以及未获得好处费、参与次数不多、受父亲指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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