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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根据区政府挂图作战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手续并不完备的情况下,要求上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对涉及的电线杆进行迁移,**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甲承接了位于青浦区**镇**村**号东北侧一处用电线路迁移工程,2019年8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在未获得电力公司施工停电审批的情况下,为避免违规停电而被投诉,指使公司施工组长程某某带领工人刘某甲、王某某、沈某某等人至上址对电线杆用电线路进行带电操作迁移。当日7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在电线杆上进行搭电作业时因未戴绝缘手套不慎触电身亡。经鉴定:刘某甲死因符合电击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供述、证人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因**城建公司要求,出于帮忙的性质承接了位于青浦区**镇**村**号东北侧一处用电线路迁移工程,在未获得电力公司施工停电审批的情况下,为避免违规停电而被投诉,指使施工组长程某某带领工人刘某甲等人在青浦区**镇**村**号东北侧一处对电线杆用电线路进行带电操作迁移。

2.上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8.2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是被害人刘某甲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由于紧线过紧致使新放电线绝缘皮管发生破损,接电后引发触电,导致其死亡。

3.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甲死因符合电击死。

4.委托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电气公司授权代表顾某乙与刘某甲妻子罗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已支付补偿金35万元人民币,其余工亡补偿金部分由社保支付。罗某某、刘某乙代表死者刘某甲家属对**电气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谅解。

5.情况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例会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通知、关于请求**镇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水利项目前期动拆迁的工作函、**镇代建项目情况汇报证实,**城建公司根据区政府挂图作战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手续并不完备的情况下,要求**电气公司对涉及的电线杆进行迁移。希望对**电气公司从轻处罚;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已对**电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顾某甲作出罚款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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