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评持自己的电鱼机,采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在**********上下河段打鱼,在***的河里打得四条小极壳鱼时黄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被不起诉人顾某评非法捕捞鲫鱼4条,重0.14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鱼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顾某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评归案后购买495元鱼苗放进河中,用于“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恢复水生态平衡。综合以上从轻情节,本院决定对顾某评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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