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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顿某某盗窃案)_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顿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222200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扎囊县,现住:西藏山南市扎囊县**乡***村。无前科。因盗窃罪,经扎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执行取保候审,后经本院重新决定,于2020年06月04日被扎囊县吉汝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顿某某在扎囊县福人居宾馆内采用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了被害人永某某2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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