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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颉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颉某甲,曾用名颉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颉某甲于2019年6月至8月盗窃作案3起。

1.2019年6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佛教居士协会佛堂盗窃该佛堂内的两樽弥勒佛像,价值40元。赃物已被颉某甲丢弃。

2.2019年7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三皇殿盗窃铜铃一只、钵一只,后又潜入菩萨殿盗窃现金260元,价值450元。所得赃款320元,被颉某甲挥霍。

3.2019年8月4日晚上,颉某甲和颉某乙二人步行至**县**山,在三皇殿和菩萨殿内分别盗窃佛像两樽,价值1.5万元。后颉某乙将其中一樽铜质佛像拿到肖金镇一收古董的商贩处销赃,获得赃款400元,颉某甲将另一樽佛像拿到屯字镇聚宝银店销赃,获得赃款78元,共计获得赃款478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颉某甲于2019年6月至7月盗窃作案2起。

1.2019年6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佛教居士协会佛堂盗窃该佛堂内的两樽弥勒佛像,价值40元。赃物已被颉某甲丢弃。

2.2019年7月的一天,颉某甲独自一人潜入**县**镇潜夫山三皇殿盗窃铜铃一只、钵一只,后又潜入菩萨殿盗窃现金260元,价值450元。所得赃款320元,被颉某甲挥霍。

另查明颉某甲于2019年7月至9月前往广州务工,书证显示其于2019年7月15日在平凉乘坐火车至广州,2019年9月10日在惠州乘坐飞机至西安,即2019年8月4日颉某甲在三皇殿和菩萨殿内盗窃佛像两樽无作案时间。

本院认为,颉某甲虽实施盗窃作案,但现有证据查证其作案二起,涉案价值490元,犯罪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不满足多次盗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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