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商场南门停车场处,将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车牌号芗城****电动车车前储物格内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3817元)盗走。案发后已退还赃物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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