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无逮捕必要,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释放并取保。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份,犯罪嫌疑人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戊(后三人另案处理)因不满广西**钦州**有限公司将种植林木的承包租金给予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十队(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林木承包地为**所有),而未将租金给予其四人所在的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三、四队,伙同其他村民先后四次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岭,采取威胁、驱赶砍伐林木工人和阻扰运输车辆出山的软暴力手段,阻止广西**钦州**有限公司砍伐林木或者运输林木对外销售。
本院认为,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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