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8〕12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16,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社区**路**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3时20分许,颜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蒋某某沿**线由西往东行驶,在途经**路段时与正在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系高位性脊髓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颜某某妻子蒋某某拨打110报警,颜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待交警处理事故后,随交警一同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不起诉决定人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颜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