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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防山镇**村**胡同**号,现住山东省曲阜市防山镇**村**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辛永波律师担任颜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鲁H0****小型轿车沿固安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村231灯杆处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颜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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