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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10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教师,现住慈溪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浙B7****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新城大道路口西侧50米附近(北侧公交站地方)时,与在公交站台上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让4S店员工帮助报警,其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2 069 000元,已赔偿被害单位慈溪市嘉诚广告有限公司候车亭站牌维修费人民币2 000元,被害单位慈溪市盛鑫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候车亭及绿化维修费人民币4 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含量记录表、通话清单、证明、收条、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被害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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