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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牌号贵A2P***小型轿车从冷水江市崇北加油站方向驶往冷水江市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厂老厂区方向,途经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崇北居委会1组地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牌号湘K5R***小型普通客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朱某甲在刘某某驾驶车辆前方行走,为避让朱某甲,刘某某紧急制动将车速降至2.1-5.3km/h。由于颜某某驾车安全意识不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超速行驶,导致车辆撞上刘某某驾驶的湘K5R***小型普通客车,致使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以19.7-23.0km/h的速度往右前方滑移,在滑移过程中撞到行人朱某甲,造成刘某某车辆受损,朱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颜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将颜某某带至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冷水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朱某甲应为生前遭遇车辆碰撞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赔偿死者朱某甲亲属308000元,与被害人刘某某、朱某甲亲属张某某、朱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张某某、朱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张某某、朱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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