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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山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高平市**镇**村毕某某家中喝酒后,乘坐由同事于某某驾驶的晋E****1小型普通客车回**煤矿。当晚22时22分许,当车辆行至**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于某某下车去路边解手。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接着驾驶该车辆行驶至狼儿掌超限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内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距离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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