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颜某某,性别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2********,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东莞市塘厦镇**路**大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居委会**街**号。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6K***号小型轻型封闭式货车途经本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东湖山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颜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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