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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彩云北路时,遇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进入溪波村,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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