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合阳县城关镇**街**号。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22时许,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白色“**”牌)行驶至合阳县城关镇金水路“**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颜某某带至合阳县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后2020年12月30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10mg/100ml。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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