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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室。因本案2020年8月2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HL6***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化县江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地小学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甲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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