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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

本院认为,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颜某某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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