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泰安市高新区,沿四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房村镇西西柱村路段时,与沿路顺行在前的房村镇西杨庄村村民杨某某(女,60岁)相刮撞,造成杨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颜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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