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1日1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M*****“轻骑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至352省道与仙桃市**镇**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鄂M*****“保时捷”牌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颜某某查获。经司法鉴定,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2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案案发时未提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视频等关键证据,不能证实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和血样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来源是否同一。经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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