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小车沿G536线行驶至湘阴县**镇**地段,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护栏。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0.6mg/100ml。
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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