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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小车沿G536线行驶至湘阴县**镇**地段,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护栏。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0.6mg/100ml。

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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