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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单元**室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道**小区**栋**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 23日21时,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A****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厂路段往忠庄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海风路电厂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86mg/100 ml。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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