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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4日21时40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碑林区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二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醇浓度为95.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及宣读笔录;

4.照片; 

5.相关书证;

6.户籍证明;

7.被不起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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